在笔者第一次接触到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在非洲承包的最高大坝的国际水电工程项目----特克泽项目(Tekeze Project)资料时发现这个名称有好多种中文翻译名称,比如,泰可则、泰克则、泰可泽、泰克泽、特可则,等等,比较混乱,让人感觉似是而非,是不是同一个国际项目?《水利水电工程报》在 2007年5月24日第一版和2007年8月2日第二版上使用了“泰克则项目”的翻译名称。《国际工程与劳务》2008年2月刊目录页说明封面照片文字中引用了“泰克则”项目的翻译名称。既然一项国际水电工程的英文名称已经是唯一的,那么翻译过来和书写出来的中文名称同样也应是唯一的和符合标准的名称。
为了实现外国地名汉字译写的统一和规范,逐步克服社会上外国地名译名的混乱现象,中国地名委员会成立后,从70年末开始,即着手外国地名译写统一和制订规范,先后研究统一了一批不规范的大地名,出版和修订了多种版本的《外国地名译名手册》,继而出版了美国、西德、苏联、英国、蒙古等国的地名录和南极地名词典等工具书。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和1996年6月18日民政部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对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都有明确的规定,参见本文后附的部分条款摘录。1989年,由新华社、总参测绘局、海司航保部、地图出版社、测绘研究所和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外国地名译名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外国地名译写统一小组,在外国地名汉字译写的统一和规范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以中国地名委员会名义颁布了《外国地名汉字译写通则》和英、法、德、俄、西班牙、阿拉伯等语种的地名汉字音表以及罗、蒙、捷、匈等几十种外文汉译音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了部分常用外国地名的译名。1999年3月4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GB/T17693.1~6 - 1999,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俄语、阿拉伯语六大语种的《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国家标准。这是我国建国50年来第一次发布的地名译写的国家标准。2003年6月又发布了GB/T17693.7 - 2003,葡萄牙语《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国家标准。该系列化标准是由民政部地名研究所牵头,由国家测绘局地名研究所、中国地图出版社、新华社参考新闻编辑部、总参谋部测绘局共同参与起草的。目前国家地名数据库的外国地名,正在按照上述国家标准进行整理。随着其他语种国家标准的发布,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必将日趋规范。
国际工程项目名称多数是以地名(如河流名称)加上工程类别构成,河流名称是地名之一,翻译和书写时就可以直接查对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编著这类手册,如,1989年9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外国地名译名手册》,Tekeze,手册中就有这条河流的译文为:特克泽河。下面的国际水电工程项目名称都可在这本手册中查出:
1, 苏丹麦罗维项目:Merowe Dam Project
2, 老挝巴莱水电站:Paklay Hydroelectric Power Project
3, 老挝南俄5水电站项目:Nam Ngum 5 Hydropower Project
有一种最简单办法是查找权威出版社出版的比较全面的世界地图册,大部分地名(河流名称)都能查得出统一、标准的中文译名,比如,Tekeze,2002年2月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实用世界地图册》中就有这条河流的译文也是:特克泽河。Merowe,在2004年1月哈尔滨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地图册》苏丹地图的尼罗河上就可查到这个译名:麦罗维。还有中英文对照的大活页外国地图,如,2002年7月李安强编译,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分国地图》,查起来更方便,如下面的两个国际工程项目,从埃塞俄比亚地图可查到埃塞俄比亚阿塞拉-多多拉公路升级项目:Assela-Dodola road upgrading project和埃塞俄比亚青尼罗河-古巴公路项目:Blue Nile-Guba Road Project。
如果有些地名在手册或地图册上查不到需要自己翻译,要以GB/T17693.1~7《外国地名汉字译写导则》七语种国家标准为依据,按照《外国地名汉字译写通则》和所附的各语种的地名汉字译音表进行翻译。例如,埃塞俄比亚塞尔科勒-青尼罗河公路项目:Sherkole-Blue Nile Road Project,印度尼西亚贾迪格底大坝项目:Jatigede Dam Project等。具体讲一般有三种方法。 一、完全音译,二、意音混译,三、沿用习俗。完全音译是顾名思义就是完全按照原文的发音来翻译一个地名。音译是翻译各种专用名词的最简单、最基本 、也是最保险的方法,赫赫有名的纽约(New York),便是按此种方法译出的。然而,也有不少地名是用第二种方法--意音混译--译出的,此种方法,也只须顾名思义,便可了然。所谓意音混译,又照意思,又按发音翻译。如:上面的青尼罗河Blue Nile。在翻译New冠首的地名时,用意译法译成“新”,后面的部分用音译,按其原文发音译。如:New Delhi,译成“新德里”。不过,那些已经习惯运用(约定俗成)和已经自己确定了汉语名称的就应保持统一,直接使用,这就是第三种方法。例如澳门(Macao),现行的译名(Macao)来自于葡萄牙语,南非共和国的Cape of Good Hope意译为:好望角,还有如韩国的首都(英文为Seoul),旧称汉城、汉阳等,2005年1月18日,该市市议会正式通过把其市名的中文名称定为「首尔」,并把官方的所有出版物改用新名称,正好「首尔」是韩语「서울」的汉语译音名称。当然,用汉字书写的外国地名,一般沿用其写法,不再音译。如韩国、日本、越南等国的地名,凡用汉字书写的则照用,不另音译,不是用汉字书写的则音译。
在自己翻译的时候,有几点要注意:
(1)要用我国出版物沿用已久的译名,不要另起炉灶,如“Thames泰晤土河”,“Los Angeles洛杉矶” ,“Cambridge剑桥”等。
(2)用音译,慎用意译及以音谐意,如Longbridge, Pleasant Hill,译成“朗布里奇”,“普莱曾特希尔”,不译成“长桥”,“令人愉快的山”。
(3)若有两个词,不用间隔符,如Las Animas“拉斯阿尼马斯”。
总之,翻译国际工程项目名称时要有依据,不能随意拼凑,更不能以讹传讹。国际工程项目名称译文统一、标准,可以使一个跨国公司的各种文字材料统一、规范,在内部管理上不会出任何差错,往深一点说可以代表一个公司的形象和其员工的工作作风。
附:《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摘录
《地名管理条例》摘录
(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公布:国发〔1986〕11号,自198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参见《细则》第3条)
第七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做到规范化。译写规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参见《细则》第17、18条)
第九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
出版外国地名译名书籍,需经中国地名委员会审定或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组织编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摘录
(1996年6月18日民政部发布:民行发〔1996〕17号,自1996年6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参见《条例》第2条)
第四条 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十八条 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
(一)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除少数惯用译名外,以该国官方语言文字和标准音为依据;有两种以上官方语言文字的国家,以该地名所属语区的语言文字为依据。国际公共领域的地理实体名称的汉字译写,以联合国有关组织或国际有关组织颁布的标准名称为依据。
(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以汉语普通话读音为准,不用方言读音。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贬义字。
(三)国外地名专名实行音译,通名一般实行意译。
(四)对国外地名原有的汉译惯用名采取“约定俗成”的原则予以保留。
(五)国外地名译写的具体技术要求,以国家地名管理部门制定的外国地名译名规范为依据。国外地名的译名以国家地名管理部门编纂或审定的地名译名手册中的地名为标准化译名。(参见《条例》第7条)。
附《外国地名译写通则》全文:
外国地名汉字译写通则
中国地名委员会
外国地名的译写正确、统一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工作,也关系到我国文化、科技的发展。为了实现外国地名汉字译写的统一和规范化,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通则。
第一条 译写外国地名,以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条 外国地名的译写应以音译为主,力求准确和规范化,并适当照顾习惯译名。
第三条 各国地名的汉字译写,以该国官方文字的名称为依据。如:意大利地名 Roma,应照意大利文译为“罗马”,不按非意大利文 Rome 译写。使用非罗马字体的国家,其地名的罗马字母转写应以该国官方承认的罗马字母转写法或国际通用的转写法为依据。
第四条 各国地名的译音,以该国语言的标准音为依据。标准音尚未确定的,按通用的语音译写。在有两种以上官方语言的国家里,地名译音按该地名所属语言的读音为依据。如:瑞士地名 Buchs (德语区),La Chaux de Fonds (法语区),Mendrisio (意大利语区),分别按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译为“布克斯”,“拉绍德封”,“门德里西奥”。
第五条 外国地名的译写一般应同名同译。但以自然地物的名称命名的居民点例外(其自然地理通名部分一般音译)。如以“格兰德河”(Rio Grande)命名的居民点,译为“里奥格兰德”。
第六条 一个地名有几种称说时,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名称以外,如另有通用名称,则以前者为译写依据,必要时可括注後者的译名。如:厄瓜多尔尔的科隆群岛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名称 Archipiélago de Colón 译写的,可括注通用名称 Islas Galapagos 的译名“加拉帕戈斯群岛”。
(二)凡有本民族语名称并有外来语惯用名称的地名,以前者为正名,後者为副名。如:摩洛哥城市 Dar-el-Beida 是本民族语名称,Casablanca 是其外来语惯用名称,译写时应为“达尔贝达(卡萨布兰卡)”。
(三)跨国度的河流、山脉等地物,分别按其所在国名称译写。如:流经西班牙、葡萄牙的一条河流,西班牙叫 Tajo,葡萄牙叫 Tejo。但各国名称的拼写和发音差别不大的,可用一个统一的译名。如:欧洲的一条河流,在捷克和波兰境内名为 Odra,在德国境内名为 Oder,可统一译“奥得河”。我国与邻国的共有地物名,以我国的称说为准,必要时可括注邻国的称说为副名。如:“珠穆朗玛峰”可括注尼泊尔名称“萨加玛塔”。
第七条 地名中的专名部分一般音译。如:太平洋的 Mariana Islands 译“马里亚纳群岛”。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明显反映地理特征的区域名称或有方位物意义的名称用意译或音译重复意译。如:美国的 Grand Canyon 译“大峡谷”、Long Island 译“长岛”,非洲地名 Sahara 译“撒哈拉沙漠”。
(二)以有衔称的人名命名的地名,衔称一般意译。如:加拿大的 Prince Edward Island 译“爱德华王子岛”。
(三)具有一定意义,而音译又过长的地名可意译。如:苏联的 Остров Октябръской Реводюции 译“十月革命岛”。
(四)以数词或日期命名的地名意译。如:美国的 One Hundred and Two River 译“一〇二河”,阿根廷的 Cuatro de Junio 译“六月四日城”。
(五)国际上习惯用意译的地名,汉译时也意译。如:加拿大的 Great Bear Lake 各国都用意译,我国也意译为“大熊湖”。
(六)对地名专名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如表示方位、大小、新旧、颜色等),一般意译。如:Great Nicobar Island 译“大尼科巴岛”,Castilla la Nueva 译“新卡斯蒂利亚”,Bahr el Azraq 译“青尼罗河”。
但只对地名通名部分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一般采用音译。如:Great Island 译“格雷特岛”,Little River 译“利特尔河”。
第八条 地名中的地理通名部分一般意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专名化的地理通名,一般音译。如:美国的居民点 Snow Hill 译“斯诺希尔”,古巴的居民点 Rio Grande 译“里奥格兰德”。
(二)自然地物的地理通名,一般意译。如:Nelson River 译“纳尔逊河”,Bay of Bengal 译“孟加拉湾”。但东南亚地名中的地理通名一般音译重复意译。如:老挝地名 Nam Ou 译“南乌江”(nam 为老挝文“河”、“江”)。
(三)一个地名如有两种以上语言(即官方语和少数民族语)的地理通名时,则少数民族语的通名音译,官方语的通名意译。如:苏联中亚山名 Гора Улутау 译“乌卢套山”(тау 为哈萨克语“山”之意,гора 是俄语“山”之意)。
第九条 为了便于称说和记忆,译写地名时,可根据不同情况,对汉字进行适当处理。
(一)音译地名汉字太多时:
1.汉字译名超过六个字时,外文轻读音一般可不译。
2.连接词可用“-”代替。如:美国地名 Wade and Stinson 译“韦德-斯廷森”。
3.表示所在区域的修饰短语,在地图上可省略不译。如:Frankfurt an der Oder 译“法兰克福”,但在地图索引或地名录上应全译为“奥得河畔法兰克福”。
4.由两个以上的词组成的地名,其译名又超过八个字时,各词间用短横连接。如:Saint-Sulpice-Laurière 译“圣叙尔皮斯-洛里耶尔”。
5.以人名命名的地名,人名各部分之间加点。如:卡尔·马克思城,艾哈迈德·哈桑村等。如果一个地名由两个人名组成时,两个人名之间用短横连接。如:Иваново Алексеевка 译“伊万诺沃-阿列克谢耶夫卡”。
(二)音译地名只有一个汉字时:
1.适当增加相应的地理通名。如:克什米尔的 Leh 译“列城”。
2.用两个汉字对译。如:西德的 Bonn 译“波恩”。
第十条 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地名,过去或现在用汉字书写的,一般都应沿用,不按音译。如:朝鲜的平壤,日本的东京,越南的河内。原来不是用汉字书写的地名,可按拼音译写。
第十一条 东南亚地名中的华侨用名,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凡以通用的,不论其与原文读音是否相近,仍旧沿用。但其派生只限于临近地物。如:柬埔寨的金边(Phnom Penh),印度尼西亚的万隆(Bandung)。
(二)其普通话读音与原文读音比较接近的,可用华侨用名。如:印度尼西亚的安汶(Ambon),缅甸的勃固(Pegu)。但用字生僻的可酌改。如:印度尼西亚的“峇厘岛”改为“巴厘岛”。
(三)并非通用,而普通话读音又跟原文读音相差较大的华侨用名,改从原文另译。必要时可括注华侨用名。
(四)考虑到汉语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两国的官方语或通用语,因此这两国的华语地名原则上可以沿用。
第十二条 以常用人名、宗教名、民族名命名的地名采用习惯译名。如:美国河名 John 译“约翰河”,巴基斯坦地名 Islamabad 译“伊斯兰堡”,缅甸地名 Shan State 译“掸邦”。
第十三条 本通则对用汉字正确译写外国地名作了一般性规定。各国地名的特殊情况,本通则中不能概括的,分别在各种语言的译写规则中另行规定。

